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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街办、居委会积极参与住宅小区的管理
发布日期:2011-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近年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如物业方面服务不到位、改扩道路、改变绿化等,业主方面乱停车、声音吵闹、楼层渗水、饲养宠物等。我市也不例外,怀德苑、世纪明珠园等小区都发生过物业与业主矛盾激化的事例。究其原因,大多数是由于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清楚,或许多业主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面对这些纠纷和矛盾,因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不具有权威性,所以往往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协调,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此建议:
        1.充分发挥街办和社区居委会的权威作用,参与住宅小区的管理。街办作为政府的一级机构,具有权威性。社区居委会虽说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居委会应协助政府和街办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调解民间纠纷等。再者,街办和社区居委会作为独立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外的第三者,可以参与住宅小区的管理,能公平公正地调解矛盾,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
        2.强化街办社区调解机构的功能。各街道社区的调解机构可聘请一些熟悉物业管理、精通法律、房产、建筑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受理各类小区的纠纷和矛盾,为小区业主排忧解难,调处化解邻里纠纷。
        3.建立小区管理和矛盾化解的社会协同机制,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管理。可借鉴上海等地的经验,先行试点,逐步推广。住宅小区管理应摆脱“房管局独木支撑”的状况,由政府牵头,业主、中介、街道、职能部门联动,共同参与小区管理,逐步建立市、县(区)、街道三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社区事务联动处置中心”,充分发挥街办的协调作用,解决小区管理中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性问题,形成多方协同创建小区和谐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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