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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
发布日期:2012-05-28 浏览次数:  字号:〖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提出要求: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但目前许多超市将临期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搭销售,并未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
        为此建议:
        一、所有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必须在卖场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对即将到保质期的“临期食品”实行统一陈列、销售。此外,货架上都应贴上“本区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的醒目提示。
        二、临期食品日期的界定,可参照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发布的《商场超市食品经营六项管理规范(试行)》规定: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商场、超市应当在以上规定期限前,将食品放入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陈列和销售。有条件的超市,冷鲜食品也应该作出临期提示。
        三、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对过期食品重新贴上更改日期标签销售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严肃处罚。倘若有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商场必须负责退货赔偿。
        四、加大宣传,让消费者正确理解“临期食品”的含义。商场、超市、媒体可采取多样形式,引导人们正确理解“临期食品”的含义,区别“临期食品”与“过期食品”的概念,引导人们正确购买,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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