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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应及时高效
发布日期:2013-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我市慈善大病救助政策自实施以来,帮助了很多身患重病的群众,受到了广泛赞誉。但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落实,一些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日渐凸显,也让群众深感“想说爱你不容易”。如《2012年慈善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第二条“救助对象”规定“当年患救助病种且手术和放疗或化疗、非当年患救助病种需继续接受手术、放疗或化疗治疗的市区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对象”。申报时,要求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对象提供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困难证。但是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实行的是上年申报,次年享受的政策,每年只能于十一月份申报一次。也就是说,如果本年度一户家庭经济尚可,未达到低保边缘范围,但在次年中,有家庭成员不幸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但其会因不是上年申报的低保边缘家庭对象,在我市申报慈善大病救助时,就不能享受低保边缘的大病救助标准。低保边缘对象申报时效的不匹配,造成许多重病家庭只能与大病救助政策“失之交臂”。再如,方案第二条“救助对象”规定“患救助病种且个人当年自付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本年度家庭总收入三倍的一般家庭成员”;方案第四条“救助程序”中规定“计算医疗费用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举个例子:一个一般家庭成员如果不幸在九月份患病入院治疗,到10月1日前,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必须达到或超过本年度家庭总收入三倍才能申请慈善大病救助,但这一个月时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显然难达到或超过全年家庭总收入的三倍,这部分患重病的群众就难以享受大病救助政策。
        众所周知,一旦患上重病,医疗费用相当大,对大多数居民家庭来说经济和精神上都是重负。而大病救助一年只申报一次,且还存在一些申报程序上的不匹配性,不能充分体现这一政策的福利性、救助性。往往一些家庭拿到救助款时,可能患病的亲人都已不在人世。
        为此,建议政府在新一年制定救助方案时要注意救助时效问题,使救助全面体现快捷、人性、及时,救助层面全面体现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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