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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期 关于对工业污染场地精细化管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5-10-29 浏览次数:  字号:〖
 
  致公党常州市委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客观上导致城市区域内出现大量因工业生产而污染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规模的扩大,城区实施“退二进三”战略,工业企业搬迁遗留的污染场地问题已逐步凸现。由于环保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大量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关停,但之后这些工业废弃地的二次利用潜藏极大风险,面临再次开发利用的新情况,承担着不同以往的新功能,如变更为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其环境安全势必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为此,省委省政府及时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并组织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全面启动了“退役”污染工业场地的修复工作。但由于政策体制、资金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这项工作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污染场地调查监测机制。一是建立土壤环境信息收集、管理和共享机制,对于“退役”工业场地和新建项目实施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现状评估备案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二是建立污染土地资产与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将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土地资产权属、污染状况等信息及时录入,并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极易扩散的污染场地优先治理,避免二次污染发生。
  2.推广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设定合理修复目标值。我省需要修复治理的地块较多,建议借鉴美国“超级基金”、台湾《土污法》等做法和经验,推广以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的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污染物质的暴露途径、时间、暴露人群等要素,设定合理的修复目标值,平衡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能有效解决污染问题又节约成本。
  3.完善相应的土壤环境保护、污染控制和污染土壤修复再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环境监管、责任追定、修复整治等方面出台更加细致的指导意见。对于政府主导、规模较大的场地修复项目,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项目推进小组,统一协调项目在立项、审批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关系处理等问题。配合国家对于场地修复领域“以奖促保”政策的实施,积极帮助业主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补助。
  4.引入新的商业模式,改善修复资金紧张的局面。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到土壤修复领域中来,政府可通过与有实力的企业签署联合开发协议,成立地块开发的合资公司,由合作企业投资修复,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修复工程量进行评估,合作企业以所投入的工程价款入股合资公司,并享有该地块开发项目的相应资产所有权或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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