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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期 建议我省尽快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发布日期:2016-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民盟常州市委刘静静反映:常州外国语学校地块化工污染事件在经过媒体大量报道后,引起了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深究事件背后,土壤的污染与防治在我省其实具有普遍性。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对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现实情况仍不容乐观。
  据了解,江苏的土壤污染特点与土地开发的强度密切相关。苏南地区受污染的土壤主要是工业企业搬迁后遗留的,而苏中苏北由于当地工业产业相对落后,在建设发展中仍在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此外,根据环保部门的摸排,江苏省内大概有400至500处受污染土壤,但由于各地信息公开政策不同、行业技术标准不同,因此江苏省内具体受污染土地的数量、面积、污染源及污染程度如何仍是未知数。此外,根据环保部门的摸排,江苏土壤污染绝大部分来自化工污染,其他比较明显的有铅蓄电池、农药、金属冶炼等行业。在污染类型方面,约4成左右的污染还无法确认是什么类型,而在确定的类型中,有机物污染约占37%,重金属污染约占22%。
  之所以我省土壤环境不佳,除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阐述的“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等因素以外,还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一是土壤保护立法工作滞后。目前我省缺乏针对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法律,没有形成成熟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导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缺乏监管依据。同时,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当前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亟需编制和修订针对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的技术规范。
  二是土壤环境管理基础薄弱。虽然我省已经初步掌握土壤污染总况,但调查精度不够,无法全面细致掌握土壤污染的具体分布及对环境污染的风险情况;各级政府的环境监测机构受仪器设备、专业人才缺乏所限,对土壤环境的监测能力有限,对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处理、风险预警和应急体系上也较为滞后。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落后。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我省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适合省情、行之有效的修复技术体系。此外,除了技术、装备、人才短缺的问题,土壤修复工作还缺乏系统性,难以预测和控制对土壤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是各方协调治理机制欠缺。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协调环保、国土、农业、财政等多个部门合力治理,但由于缺少省级层面的协调治理机制,导致我省大多数地方在国土规划、建设选址、用地审批等各个环节无法做到在充分考虑保护土壤环境、预防土壤污染后再做决策。
  面对严峻的土壤环境形势,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为此建议:
  1.加快立法。尽快编制出台我省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建设,从源头上严控污染源,对土壤环境的保护、使用、治理进行责任落实、职责细化;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土壤的利用类型,划定土壤使用“红线”;加大对土壤修复治理技术研发与应用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将风险管控渗透到标准制定、技术监测、防治措施等环节中去,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2.严控源头。根据欧美发达国家经验,优先保护优质土壤是避免后期治理与修复大量投入的关键。因此,在源头上,要严格保护质量尚好的土壤,预防污染。例如,减少化学品应用,降低农业、工业对土壤的污染;在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企业技术创新,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实现节能减排,有效减少工业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3.加强监管。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水、废气、废物料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形成统一的土壤环境监管标准法则。
  4.协同治理。建议针对不同污染源的种类、排放路径及辐射方向,采取针对性的污染管控措施;根据土壤污染等级的差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避免实施大范围深度的土壤修复工程,以减少二次污染,节约成本。建议由省级相关部门牵头,对典型地区开展土壤污染协同治理试点,不断探索低本高效可行的治理路径;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在我省分地、有计划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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