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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期 “虐童”事件一再发生凸显多重“缺位”
发布日期:2017-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民进常州市委、致公党常州市委反映:近日,上海携程亲子园教师虐待儿童,疑似喂小孩儿吃芥末的视频在网上热传。无独有偶,去年央视也报道了河北某幼儿园教师让孩子站在狭窄的窗框上拉扯孩子的衣服来进行恐吓,以及宁夏、四川等地被曝光幼儿园老师用牙签、针头扎学生的多起恶性事件。在这些层出不穷的恶性“虐童”事件背后,我们看到的是监管制度的“缺位”:
  第一是法律责任的“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已经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虽然对涉事人员可以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委托方、受托方的选聘和失职进行问责,但对其的法律责任追究却是非常模糊的,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进行说明。
  第二是监管责任的“缺位”。在法律上,三岁以上的集中幼托机构叫“幼儿园”,归口教育局管;三岁以下住家幼托服务叫“家庭服务业”,归口商务部管;而三岁以下集中幼托服务(如“托儿所、亲子园”等)实际上是无人监管,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其经过审批取得资质,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其由教育部门监管。参看各地的一般做法,三岁以下的幼儿托管机构,是归工商、民政、卫计委等相关机构共同管理,但工商只能对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民政、卫计委等要么没有相关机构的监管经验,要么没有明确的监管职责。因此,我国幼儿托管机构基本就是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看似谁都能管,但却谁都不能管,最后家长成了幼托机构的唯一监管主体,不得不说是一种巨大的“缺位”。
  第三是从业门槛和内部管理的“缺位”。在几年前的“恶魔幼师”事件中,当事人颜艳红就是没有编制的幼师,而此后的好几起“虐童”事件中,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会与“没有编制”、“待遇差”等问题联系在一起。此次携程亲子园事件中,虽然虐待儿童的是保洁老师,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幼托机构内部管理的混乱,缺乏对内部老师的培训和严格管理。幼托人才缺口巨大,幼师质量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已经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甚至曾经有部分心理医生质疑相关涉案人员心理有缺陷或有暴力倾向。
  为此,相关部门应该尽快重视多次“虐童”事件背后的种种“缺位”现象,尽快通过多种手段有效解决,让祖国的未来有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建议如下:
  一、加强立法保护。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这一专门罪名,并且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不仅追究涉事老师,更要追究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同时制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条款,让虐待儿童成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在有了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力度,出重拳打击有违法行为的幼师,并且加大通报力度,杀鸡儆猴。
  二、健全监管机制。首先是明确幼儿托管机构的监管主体,比如统一由教育部门或民政部门负责,并且建立起专门的内设机构或处室来负责相关工作,明确监管责任,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混乱,同时明确开办幼托机构的资质、审批流程。其次是在开放民间资本办幼托机构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和专业化机构应该加强指导并成立起相关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来加强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再则要创新监管方式,比如参照国外经验,让幼托机构内的摄像头接入专用网络,并且开发相关的手机APP,让家长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接入查看实时监控,最大程度地发挥家长的监管作用。
  三、提高从业门槛。首先是建立起相关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包括机构具备相关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考察。可参照国外一些经验,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面试和背景调查(必须是相关专业毕业或接受过一定时长的专业培训的人员),特别考察其对教育的理解以及是否真正热爱幼教这个职业。其次是可以建立起定期的心理评估机制,在入职前后每年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心理评估,从而筛除部分不适合从事相关工作甚至具有暴力倾向等心理疾病的人员。
  四、加强内部管理。首先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幼托机构要结合幼师工作的具体内容,制定集合理性、完善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考评指标和相关办法。同时建立幼师黑名单制度,对于存在虐待污点的人员禁止进入儿童和老人看护行业。其次是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最后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收入,一方面切实提高编制内的从业人员收入水平,提高其工作动力;另一方面不断引导市场化竞争,从而促进整个行业人员的自我淘汰和自我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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