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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期 关于完善失独家庭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12-12 浏览次数:  字号:〖
 
  新北区政协反映:近年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尤其是失独家庭群体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重视,在其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关爱扶助政策:如按月领取计生特别扶助金、享受政府养老援助服务补贴、住院护理补贴、家庭医生免费签约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等,得到了失独家庭的广泛好评,帮扶体系日趋完善。然而,各级各部门在制订特殊群体保障政策时,却对失独家庭群体的优先优惠政策存在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引发了较大争议。
  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实施意见》中,将“计生特殊家庭”与“三无、低保、五保、重点优抚、无固定完善收入重残人员”等对象一并列入特殊困难人群,同等享受免费签约服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也将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老人与无子女照料的低保家庭老人一样享受同等居家养老政府援助服务。但在《关于做好2018年度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由政府承担保费的困难群众中,又未包括计生特殊家庭对象。由于失独家庭群体家庭经济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城乡差别明显,部分失独家庭成员不理解,增加了相关工作的难度。为此建议:
  1、统一口径,将城乡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失独家庭老人列入民政困难群众范畴,与低保人员、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三无人员、孤儿、五保户等人员一样享受同等保障待遇。
  2、由政府统筹解决失独家庭老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减轻其个人及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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