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和行政机制存有漏洞和风险。劳动法律规范强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有倾向于加重企业的法律责任,灵活用工非标准劳动关系。灵活用工在企业管理规则、工作时长、劳动安全保障等方面更为灵活,区别于常见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有时夹杂承包、联营等新样式的民事法律关系。现行调整灵活用工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规范,存在缺乏具体行政配套规定和相关劳动行政执法保障的现象。同时劳动者也有基本社会保障的诉求,现实中灵活用工相关劳动争议频发。
2、配套制度不完善、用工成本偏高。企业灵活用工过程中同样需要中介组织与职能部门、劳动者之间进行衔接,当下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很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不同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的专业水平存在差异。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短期用工关系时,往往不会有竞业限制约定,特定劳动任务结束后,有可能存在泄露公司经营秘密风险。
3、灵活的特性致使合法权益难维护。灵活用工由于不能像全职员工一样购买五险一金,给员工个人保障和职业安全带来隐患。很多灵活用工流动性很大,一些有毒、有害、有辐射的工种产生的职业病在短期内往往不容易被发现,灵活用工员工的安全健康也很难得到保障。不同于针对全职员工的系统培训,不培训或者流于形式的培训,导致员工在技术、知识等方面很多时候不能适应企业需要和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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