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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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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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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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元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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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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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好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多层次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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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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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国家统一监管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持牌金融机构之外,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23号文)中明确由地方属地化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所等11类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组织机构。
由于我国长期对金融体系发展保持高度中央管制,地方金融组织在持牌金融机构的夹缝中求生存,“小、散、弱”发展特征十分明显。伴随着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的不断涌现、创新创业的不断活跃和金融服务业改革发展不断深化,地方金融组织呈现蓬勃发展、活跃创新的发展态势,在为地方实体经济特别是大量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的同时,自身不断发展壮大,日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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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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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时期,地方金融组织发展面临如下新形势。
金融供需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部分企业难以通过银行贷款而一筹莫展;一方面,地方金融组织难以获得足够客源。对地方金融组织正面引导宣传还不够,导致大众不够了解,甚至部分人员有偏见。
对于地方金融组织审批,还存在一些不合理限制,需要积极向上争取。例如,对于典当审批,目前新设立典当不能办理不动产抵押,严重制约了金融服务功能。
地方金融组织在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时,难以及时获得相应的工商、税务、银行流水等高质量企业信用信息,对地方金融组织风控管理造成巨大不利影响。
对于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银行机构部分相关业务可以获得风险补偿支持,而地方金融组织难以享受同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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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策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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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搭平台,促进供需精准对接。让地方金融组织与银行机构一样进入地方政府的相关金融供需对接平台,同时进一步与地方政府、开发园区、行业协会搭建供需平台。
二是加大对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正面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对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性作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发挥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的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优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和各类金融资源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推动一批业务经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水平较高的地方金融组织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增资扩股、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做大做强。
三是依法合理推进设立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虽然我市已有不少地方金融组织,但绝大多数地方金融组织资本量偏少,服务能力有限,总体来看社会资本投入地方金融组织的规模明显不足。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范围充分到位。
四是助力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范体系。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相关信用风控信息。基于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风险特征,探索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防控组织,将区域性要素交易平台、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统一监管,搭建信息监测与资金监控于一体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时收集地方金融业态的基础信息,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流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舆情监测,实现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为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提供健康的监管条件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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