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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核心 切实加快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
发布日期:2016-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共享的发展理念,更为深刻直接地诠释了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全体人民,不仅发展的过程要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更应该由人民共享,具体的标准就是要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要为人民群众的共建共享从制度上建立保障。
  农民工是全体人民之中的一个部分,很长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民工为城镇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他们的基本居住权却未被重视,被排斥在制度保障之外,不能同城市居民一样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的保障权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比例非常低。受制于“身份”问题,农民工的住房、社保、子女就学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一旦工资收入对他们失去吸引力,就易导致返乡潮,引发用工荒。
  新型城镇化,就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因此,让农民工在城镇安家,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农民工市民化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切实加快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赶在人口红利消失前赢得发展的主动权,对当前去化我市房地产库存具有现实的积极作用。
  有序加快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为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需要政府、社会加大相关投入,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分担成本,还必须消除制度障碍。为此,我建议当前应加强以下三个方面措施的落实。
  (一)把优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扩大到农民工群体。可以参照我市现有对常住户籍人口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办法,对已在我市城镇稳定就业的有条件的农民工,依据其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以及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等条件,设定不同的补贴额度标准,向其发放购房货币补贴。促使有条件的农民工通过政府补贴、自我积累、单位资助(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支持等实现购房,先行解决市民化中的住有所居问题,同时又可激发市场有效需求的增多,在较短时间内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化库存。
  (二)要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推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市民化。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核心内容是对农民工逐步消除户籍差别,按照城镇本地户籍人口同等条件享受住房保障。实践中可以采取先行试点循序推进,试点阶段可划出一定比例由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农民工分配,探索为农民工中的低收入或困难群体提供租房租金补贴等办法。
  (三)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住房公积金是保障就业职工的住房资金积累和融资的制度设计,单位应为与之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参缴并不存在政策方面的壁垒。关键是要增强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提高社会对农民工与本地户籍职工同等享有建缴使用住房公积金权益的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推进各类用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引导督促单位为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住房,为农民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等各类住房提供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鼓励农民工在城市购房落户。(作者: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陈  慧   编辑: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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