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常州市委员会
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的通知
常政协办〔2018〕14号
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组):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协十四届十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
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2018年5月31日市政协十四届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16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常办发〔20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当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其中,集体提案数量一般不低于重点提案总数的50%,重点提案里应有一定数量的监督性提案。
第四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调查研究深入,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较强,对有关部门研究宏观决策和中长期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社会各界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有关提案承办单位分别从立案提案中推荐1-3件,形成推荐件。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对推荐件进行汇总后,组织召开有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协商提出重点提案初选件名单。
(三)复选。重点提案初选件名单在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承办单位意见后,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市政协重点提案名单》(草案)和《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分工方案》(草案)。
(四)审定。《市政协重点提案名单》(草案)和《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分工方案》(草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印发。
第六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由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
(二)协商确定重点提案办理方案,组织专题调研、视察、座谈等督办活动,召开办理工作协商座谈会,督促提案办理意见的落实工作。主办单位在收到重点提案交办通知后30天内,及时将办理工作方案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督办的重点提案可以是单件提案,也可以是广泛关注的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
(四)督办活动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有关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可视情况邀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代表参加。
(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时将负责实施的年度重点提案督办情况反馈提案委员会。
(六)重点提案督办成果以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提案摘报、协商纪要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方面。
第七条 重点提案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复。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八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定期听取重点提案相关情况汇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纳入市政府向市政协常委会报告年度提案办理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加强重点提案宣传工作,对产生较好社会效益的提案及办理成果及时宣传报道。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2015年7月29日印发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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