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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

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常政协〔201910

2019624日政协常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现予印发。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

201962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20001020日政协常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127日政协常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1122日政协常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624日政协常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立案的,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重要意见、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进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十三)加强与辖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提案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及秘书处负责人组成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坚持不调查研究不提出提案的原则;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界别组要对本组织成员中的政协委员个人提案提出质量要求,并提高集体提案比例;

(五)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界别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六)提案必须按照规定格式,通过市政协提案智能管理系统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形式协商议政的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单纯提出资金或项目要求的;

(八)提出的建议已经解决的;

(九)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为本人或亲属谋取利益的;

(十一)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二)指名举报的;

(十三)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四)超越我市职权范围的;

(十五)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明确告知。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我市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承办单位协商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总体安排,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确实无法采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

(四)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办理复文应寄送提案者。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界别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中共党委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六)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在半个月内作出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送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或通过市政协提案智能管理系统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机制。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作为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督办包括由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形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重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应当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中共常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等有关领导,并可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每年在提案基本办结后,由提案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表扬。

第二十九条  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提案的评选和表彰。每届组织一次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或民生实事有效解决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办理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

(二)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时限和格式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在书面答复前,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四)对提案提出的建议,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或确实不能解决的,主动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二条  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成绩突出。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组以及市政协委员推荐或自荐;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由提案者、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组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复选,征求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政协常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各辖市、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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