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协机关平时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协办〔2020〕14号
各委(室):
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根据省委组织部印发的《江苏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苏组通〔2019〕92号),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常州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常组通〔2020〕21号),现制定《常州市政协机关平时考核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常州市政协机关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队伍高素质专业化建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完善干部平时考核工作水平,激励机关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根据《常州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行政事务人员、下属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 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平时考核工作在市政协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人事处实施。平时考核分周期组织,每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章 内容指标
第五条 平时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
及时了解机关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第六条 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
第七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总人数的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程序方法
第八条 平时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每月25日前,各处(室)根据岗位职责和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扎口汇总。
(二)工作记实与小结。采取写实式、条目式方式,每周在钉钉平台“审批—平时考核—每周工作纪实”版块进行工作记实,记录工作情况。考核周期末,在“审批—平时考核—季度工作小结”版块如实对本人平时表现情况,特别是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简要小结。
(三)分管领导评鉴。个人季度工作小结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结合小结,对照考核指标,通过钉钉平台对个人周期工作进行评鉴,并提出周期考核建议等次。
(四)民主测评。考核周期末,办公室人事处利用钉钉平台组织开展民主测评,主要测评机关工作人员在考核周期内的现实表现,测评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五)确定等次。召开机关党组会议,依据民主测评结果和分管领导建议,确定考核等次。
(六)结果反馈。办公室人事处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委室及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教育培训、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得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人事处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到岗时间参加当周期或下周期考核。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其他不参加市委组织部考核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其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
(二)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的具体办法,待市委组织部明确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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