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文广新局提交的《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3年9月1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联系人:赵星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包括常州市域内与大运河常州段密切相关的水利工程遗产、物质文化遗产、聚落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生态与景观环境等。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各辖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乡建设、水利、环保、旅游等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编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应当注重保护展示规划。及时将价值突出、功能完善的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或遗址博物馆。
第八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资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大运河重要遗产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江南运河常州城区段遗产区;
(二)江南运河常州城区段缓冲区;
(三)根据普查登记、科学研究或考古等发现,并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重要遗产。
大运河重要遗产保护范围依法重新划定的,按照新的划定实行。
第十条 大运河重要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为:
(一)遗产区范围:江南运河常州城区段东界以新运河与运河故道交汇处为界,西界以新运河与运河故道交汇处为界,沿线两侧均以运河故道水涯线向南北两侧各外扩5米为界;
(二)缓冲区范围:江南运河常州城区段遗产区范围整体外扩30米。
第十一条 大运河重要遗产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建房、建窑、修墓、立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等;
(五)擅自采集文物;
(六)其他有损遗址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大运河重要遗产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程序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 大运河重要遗产缓冲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大运河遗产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施工造成破坏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依法给予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